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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百问百答(四)

日期:2016-10-28 浏览次数: 字号:[ ]

  31、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遇到消极性结果时要如何处理?

  答: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32、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是什么?
  答: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3、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注意什么  ?  

    答: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4、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答:一个月。
  35、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是多少?
  答:三次。
  3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由哪个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答:大会主席团。
  37、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下列哪一机关进行裁决?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8、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谁行使?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9、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谁裁决?
  答:国务院。
  40、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谁?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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