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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百问百答(三)

日期:2016-10-28 浏览次数: 字号:[ ]

  2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哪个更高?

  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向谁报备?
  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谁向谁报备?
  答: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4、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该如何报备?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谁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答: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26、哪些主体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答: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谁报告?

    答: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28、国务院法制机构要如何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答: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29、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谁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答: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30、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如何审查?

    答: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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