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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百问百答(二)

日期:2016-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遵循什么?

  答: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1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哪些事项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13、谁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4、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哪些人的意见?
  答: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15、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哪些人的意见?

    答: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16、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答: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17、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什么样的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答:可以决定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18、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如何表决?
  答: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19、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什么时间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
  答: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20、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消极要件是什么?
  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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