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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百问百答(一)

日期:2016-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谁?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哪个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是谁?

  答:国务院。

  4、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的,由全体代表的几分之几通过?

  答:过半数。

  5、《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都有哪些?

  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山西省大同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6、行政法律规范之效力等级是怎样的?

  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大致有:(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7、法律案可以由多少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答:30名。

  8、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答: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9、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谁签署公布?

  答: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谁进行反馈,并可以向谁公开?

    答: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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