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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5-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市民宗〔2015〕10号 

 

各区、县(市)民宗局、市直各开发区社事局:

    《绍兴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5月14日

 

绍兴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当前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民间信仰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事务管理体制,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活动合法、安全和有序进行,促进绍兴社会和谐,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进行登记编号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指针,全面落实浙江省《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美丽浙江、美好生活”的现代化浙江的总要求,以实现绍兴“三个率先”为目标,以围绕绍兴发展大局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统领,以引导和规范为重点,以科学分类管理为手段,以加强自我管理为基础,转变管理理念,推进管理创新,大力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保留有历史传承、有传统文化特质、有群众信仰需求、且布局合理、活动健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登记编号,分类管理,确保场所政治、消防、活动和人员安全,信仰活动有序进行。通过登记编号管理,逐步形成以“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为要求的“属地管理”模式,建立起政府主导、宗教事务部门归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民间组织参与、场所自我管理的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做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全覆盖,群众信仰活动有场所,为社会和谐和安定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三、指导原则

  (一)尊重信仰,编号管理。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消灾的现实利益为基本诉求,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等特征。要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引导他们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的和谐有序。根据不同场所的历史沿革、信仰特征、影响范围、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管理组织、资金财产以及民间信仰活动类型、规模、方式等情况进行编号分类,并汇总建档,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落实职责,属地管理。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都应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各自相关职责,建立起运转规范的日常管理机制,形成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场所自我管理的工作格局。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消防、旅游、民政、文化、文物、林业、农业和农村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

  (三)注重引导,依法管理。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注重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反对陋习,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信仰事务的管理,促使民间信仰活动良性健康规范。

  四、纳入编号管理条件

  纳入编号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须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传播正能量,无组织邪教活动记录;(2)群众有需求,经常开展的民间信仰活动;(3)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4)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5)有正常开展民间信仰活动所必要的资金,且资金管理规范;(6)土地界址清楚,与村里或周边群众不存在纠纷;(7)场所布局合理,功能协调,环境整洁。(8)建筑无安全隐患,安全设备完备,安全措施到位;(9)服务社会积极,有一定的社会贡献;(10)原则上一个行政村(社区)登记编号一处,确有需要的不超过2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或暂缓登记编号:(1)有顶风违建现象的,即未经批准进行新建、迁建、扩建、重建和改建、翻建的;(2)在铁路、省级以上干线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妨碍安全视距,干扰视线,影响道路安全及畅通,影响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不利于保密、疏散等的;(3)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的;(4)擅自安排宗教教职人员常住和假僧、假道入住的;(5)人员在场所内散布谣言、蛊惑人心,宣扬降灾降瘟,主张伤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进行献祭的;(6)场所内活动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7)在场所内或以场所名义在场所周边举办色情演出、传销、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8)在场所内使用违禁药品、毒品,人员精神紊乱或精神亢奋产生异常行为的;(9)在场所内或以场所名义在场所周边宣扬宗族械斗、信徒斗殴等的;(11)接待流动从事宗教活动或民间信仰活动人员的;(12)场所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干预或支配的;(13)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生活秩序和从事非法活动现象的;(14)有其他不适合列入登记编号管理情形的。

  五、实施步骤

  民间信仰场所按目标要求进行甲、乙类登记编号管理,分两个阶段进行:甲类在2015年11月30日前纳入编号管理;乙类在2017年9月29日前纳入编号管理。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5月15日—2015年5月31日)

  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认真组织学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和《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公民意识;充分认清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是深入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法规、规章的实际行动,是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和整合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重要契机,积极纠正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等现象,自觉投入到登记编号管理各项工作中去。

  (二)自由申报阶段(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30日)

  全市所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纳入登记编号的,都要填写《登记编号申请表》、《民间场所调查登记表》,由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甲类登记和制定制度(2015年7月1日—2015年11月30日)

  各地政府按照“分批编号、予以确认、纳入管理”的思路与要求,制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出台考核办法,制定甲、乙类场所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1、对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文物普查登录的或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2、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管理规范的;3、其他可以作为甲类登记编号的。)各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场所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甲类标准场所先进行登记编号,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予以确认。所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都要进行符合登记编号管理要求的整改,以便逐批验收通过。

  (四)乙类登记(2016年1月1日—2017年9月29日)

  未经过甲类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过整改提升后,报各地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符合乙类标准场所进行登记编号,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予以确认。

  (五)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工作完成后,及时搞好总结,资料归档,督查各项工作的运行情况,做好后续工作,加强日常管理。成立各地民间信仰协会,制定管理章程,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甲、乙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动态管理,对未纳入登记编号管理的进行拆除。

  六、提交材料

  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在申报登记编号时,要提交以下材料:(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2)民间信仰活动场调查登记表;(3)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历史沿革、道德传承、文化内涵、活动情况、服务社会情况等);(4)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无不良记录证明等;(5)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及管理规章制度的文本;(7)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核实无争议的场所土地使用和建筑的有关证明;(8)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9)场所现状面貌的近照(数码照片为JPEG格式,像数为800×600),现状平面图,图上标明场所地址、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建成时间、场所范围外房地产等相关数据;(10)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民间组织参与、场所自我管理的齐抓共管机制,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无违建县”创建活动,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类开发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管理机构应在上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重点在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力度。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由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或其他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此项工作,落实工作力量,责任到人;村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工作责任人,形成层层有人管、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各类开发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管理机构也要相应落实工作力量,确保责任到人。各地要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民间信仰事务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广泛宣传发动。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方面,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对于促进民间信仰规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引导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人员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三)有序稳步推进。按照“符合一批,登记一批”的原则,分批次有步骤地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和指导工作,帮助整改提高,达到登记标准。通过树立典型,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明真相群众借机滋事,一旦出现舆情苗头,及时做好有效应对、妥善处置等工作,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依法有序推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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