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
1、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许可
设定依据及条款:《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条件:符合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具备培养和供养活佛的能力。
实施程序: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报设区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佛教团体意见;符合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的相关说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
设定依据及条款:《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条件: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必要的资金;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实施程序: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团体向拟设场所的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许可。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 7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必要的资金证明;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在宗教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设定依据及条款:《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实施条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实施程序: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5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建设资金证明。
4、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设定依据及条款:《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实施条件:有培训计划;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培训人数不得超过举办场所的容纳规模;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实施程序: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向当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1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理由以及相关内容;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参加培训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义工人数、师资情况、培训地点、时间、内容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等;其他有关材料。
5、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设定依据及条款:《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施条件: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实施程序:(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跨县(市、区)的,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法定期限: 15日
承诺期限:1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安全工作方案;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面材料;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场合的认可
设定依据及条款:《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实施条件: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规,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该场合应具有举办集体宗教活动的基本条件,且符合安全要求;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不会对该场合附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方面造成严重影响;拟举办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实施程序:有组织集体宗教活动的当地宗教团体(集体宗教活动的举办方)向当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5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内容包括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的目的、内容、场合、起止时间、主持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及其构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供集体宗教活动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承诺书;该场合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其他有关材料。
7、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
设定依据及条款:《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实施条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扩建、迁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环境相协调;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文物、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必要的建设资金。
实施程序: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5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项目说明及理由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建设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