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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婚姻观

日期:2007-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经过修订,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法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必要对婚姻法做出修改补充。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27票赞成、1票反对、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新婚姻法一经颁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实,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宗教都形成了自己的婚姻观。实践证明,宗教的婚姻观与现实社会的婚姻制度是完全可以适应的。教会和教职人员引导信徒正确对待婚姻,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也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本期我们特邀了五位人士专门谈一谈宗教的婚姻观。
                                                         基督教的婚姻观

                                                     中国基督教协会  曹圣洁
  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是神圣的,是上帝设立的。根据圣经《创世纪》的记载,上帝造人类始祖亚当以后,认为他“独居不好”,便从他的身上取出肋骨一根,为他造了配偶夏娃,与之共同生活。这就是人类婚姻的开始。
  耶稣在世时,曾经参加并祝福婚筵,因此教会一直有为信徒举行婚礼的传统。我国教会要求结婚的信徒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相关手续,取得结婚证以后,才能在教堂里举行婚礼。教会的婚礼只是宗教上的祝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尽管旧约圣经中有古代伟人纳妾的故事,在新约圣经中,耶稣明确指出,上帝造人时造的是一男一女,而且“二人成为一体”,因此基督教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教会的婚礼中,牧师要新婚夫妇在上帝和会众面前,彼此许诺,今后无论遭遇任何困难,都要信守婚约,彼此忠诚,厮守终生。这反映出基督教重视婚姻的神圣性质,并要求信徒严肃对待,不草率。另一方面,基督教认为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都是犯了“不可奸淫”的诫命,是一个信徒必须弃绝的罪恶行为。这些对保证婚姻的相对稳定性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婚姻中的男女平等也是基督教神学重视的命题之一。尤其是现代妇女神学和释经学,特别注重研究圣经中有关性别差异和婚姻关系的经文,强调在上帝的创造中,男女同样具有上帝的形象;在耶稣的救赎中,男女也同样蒙受恩典。既然在上帝的眼中,男女并无地位高低贵贱之分,那么,在夫妻关系上,也应该是平等的,相互扶持的,决非一方压制另一方,更不能容忍婚姻中的暴力行为。
  基督教婚姻的神圣性,还在于特别强调家庭应该建立在互爱的基础上。上帝是爱,他要求信他的人们都实行爱的生活。如果连夫妇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失去了爱,那么又怎么能去爱更多的人?如果有了爱,家庭生活中的各种不协调,以至于各种矛盾,就比较容易克服。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就容易做到了。
  基督教的婚姻观与我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是完全可以适应的。教会引导信徒按圣经中的教导去对待婚姻,这有利于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也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伊斯兰教的婚姻观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马利强
  伊斯兰教提倡“两世兼顾”的人生观,教法规定,穆斯林男女成年后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是当然的义务。在穆斯林的婚姻关系中,尊重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择偶自主权益是必须的前提。也就是说,穆斯林婚姻的成立是以男女双方相互爱慕为基础,男女双方都有婚姻自择权。《古兰经》中规定:“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真主的后世的人们”(2∶232)。另据“圣训”传述,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有一位女子来见穆圣,述说自己的父亲强迫她嫁给某人,而她本人又不愿意。穆圣听后,便令她的父亲解除了这桩婚约。由此可见,伊斯兰教是明确主张婚姻自择、自主,反对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的。穆斯林在选择婚姻时,一般不主张以门第和贫富为条件,而是更注重男女双方的品德和才貌。而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须在男女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之下才能生效。
  伊斯兰教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助互补、分工协作、和睦相处。《古兰经》中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又说:“男人是维护妇女的”(4∶34)。由于男女之间存在生理和心理的差异,因此妻子理应得到丈夫的保护。在物质生活方面,夫妻有均等享受共同财产的权利,而且丈夫应当尽量满足妻子正当的生活需求;在精神生活方面,丈夫应当体贴、关心和爱护妻子,不得无故猜疑妻子,更不能伤害、虐待妻子。《古兰经》中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善待她们”(4∶34)。“圣训”说:“你们中最好的人是你们中善待妻子的人”。同时,伊斯兰教在肯定男女平等的前提之下,更强调和注重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男人强悍的体魄、坚强的性格决定了男人必须更多地承担谋生和养家的责任;女人柔弱的体质、温柔的性格最适合在家庭中充当抚养、教育子女的角色。通过发挥好妻子、好母亲的作用,使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使子女在道德、智力和身体方面得到健康发展,从而为社会的健全发展作出贡献。“圣训”中说:“妇女是家庭的明灯……是子女的摇篮,是幸福的源泉,是美德的工匠。”又说:“教育好一个妇女等于教育好一个家庭。”由此可见穆斯林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对于一个穆斯林家庭来说,不仅要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而且要处理好与父母、长辈之间的关系。伊斯兰教特别强调孝敬父母,尤其重视对母亲的敬爱。据“圣训”传述:有人曾请教先知穆罕默德:“主的使者啊,谁最有资格享受我的孝敬?”先知说:“你的母亲!”此人连问三遍,先知都这样回答他。因此,父慈母爱、子女孝顺、夫妻恩爱是穆斯林家庭生活的普遍特征。
  伊斯兰教不仅提倡婚姻自择,同时也主张离婚自主。但对于离婚问题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因为伊斯兰教把美满和睦的家庭视为社会稳定、民众幸福的主要因素。针对离婚中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伊斯兰教有明确的规定:离婚中的妇女享有“待婚期”,在此期间,妻子有权要求丈夫给予资助;妇女的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离婚后的妇女充分享有重新组成家庭的权利等等。
    谈到伊斯兰教的婚姻,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那就是“多妻”现象。其实,“多妻”现象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一种古老习俗与传统,是父系制婚姻家庭思想的体现,不过在东方各民族的历史中流传更广。由于历史的原因,伊斯兰教之前的阿拉伯人可以无条件、无限制地多妻。针对这种情况,《古兰经》云:“你们可以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明确规定了限制多妻的数目和娶妻的条件。那就是,最多娶四个,最好娶一个;而且要求丈夫对妻子们必须作到:物质生活上平等,感情生活上公平,日常生活上公正。否则,只准一夫一妻。因此,在当时客观历史条件下,伊斯兰教允许有限制、有条件地多妻,既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也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事实也证明,伊斯兰教不是一个提倡“多妻制”的宗教,而是第一个对“多妻”现象严格加以规范和限制的宗教。现今,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经训”明文的理解已经更贴近现实生活,更符合客观实际。而今伊斯兰世界的穆斯林,大多实行一夫一妻制;尤其是我国的穆斯林,与其他民族一样,严格遵守我国《婚姻法》,一夫多妻现象已不复存在。但正确理解《古兰经》中关于“多妻”问题的经文,并作出符合时代的解释仍然非常必要。


                                                         佛教的婚姻观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魏德东
  一提起佛教,映现在许多人脑海的,可能就是没有家庭生活的出家人形象。实际上,出家只是佛教生活方式的一种,佛教徒的成分总是以在家居士为多。居士通过婚姻,建立家庭,既维系种族的繁衍,也护持出家人的修行,为出家人提供物质生活保障。因此,佛教重视婚姻问题,对婚姻的条件、婚姻道德、离婚等问题都有许多论述。
  在婚姻的条件上,佛教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明确反对将自己的信仰强加于婚姻,主张可以与不信仰佛教的人士通婚。佛教主张众生平等,反对种族和阶级歧视。在佛教看来,婚姻的基础应当是当事者的感情,而不是宗教信仰。在早期佛典中,曾经多次记载佛教徒与非佛教徒结婚的故事。
  佛教核心的婚姻道德规范是不邪淫,在这一基础上强调夫妻的互相忠诚和尊敬。
  不邪淫是佛教最基本的戒律“五戒”之一,是直接针对在家佛教徒制定的,是佛教徒的道德底线。对于出家人而言,第一大戒是不淫,即断绝任何性关系,否则即被逐出僧团。对在家人来说,在尊重个人意志,合乎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共习俗的前提下结成夫妇关系,是人类繁衍的健康基础,也是有史以来人类最重要的生活形式,因此夫妇间正当的性生活是必要的。可以说,佛教对出家人的要求是禁欲,对在家人的要求是节欲。
  不邪淫的内容是禁止一切不正当的性爱关系。什么是不正当的性爱关系?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夫妻之外,与其他男女、畜生等发生的性关系;二是在夫妻之间,贪恋性爱,不注意地点时间的反常性行为,比如妻子怀孕期间可能伤及胎儿的性生活等。
  根据这一精神,佛教对于婚外情、同性恋、兽交等应该都是反对的,同时在夫妻之间,则尊重夫妇间的性意愿,提倡文明健康有节制的性生活,反对过分沉溺于性欲,无限制地放纵自然本能。
  在不邪淫的基础上,佛教提倡夫妻间的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善生经》是指导在家居士生活的重要经典,在夫妇关系上,它指出:妻子对丈夫要敬爱服侍,料理家务;丈夫对妻子要提供服饰饮食,忠诚爱护。
  婚姻道德问题上,佛教特别重视家庭的价值,强调维护家庭的稳定。对于已婚者,如果有嫖妓和通奸行为,必须严厉谴责。
  “不满意于自己的妻子,与娼妓厮混,与他人的妻子纠缠,这是人毁灭的原因。”(《Sutta-nipata》108,《南传大藏经》第24卷,第40页。)
  如果发生性关系,其基本原则是绝对不能插足已婚妇女,破坏他人的家庭:
  “不能在独身状态中生活的人,至少,不应破坏他人妻子的贞操。”
  (《Sutta-nipata》396,《南传大藏经》第24卷,第143-144页。)
  佛教对离婚没有明确的论述,其基本态度是重视家庭稳定,也不绝对反对离婚。如果家庭出现裂痕,佛教提倡破镜重圆。《四分律》卷3说:“若男女先已通,而后离别,还和合。”就是鼓励夫妻和好的意思。不过,如果婚姻由于种种原因的确不能维系,佛教徒也是可以离婚的。但如果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情欲而离婚,在佛教看来是不道德的。
  近代以来,中国佛教努力把佛教的精神贯彻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海外佛教中流行的佛化婚礼就是一个重要体现。佛教婚礼至今没有统一的形式,其基本精神是夫妇向佛宣誓,信仰三宝,实践佛法,夫妇和睦,相敬相爱,建设和乐慈爱的佛化家庭。笔者曾参加美国休斯顿玉佛寺的一场佛化婚礼,步骤有22项之多。其中德高望重的法师担任证婚人,为新人开示,阐述佛教对婚姻的看法,鼓励新人以佛陀的教导指引生活,白头偕老。新郎新娘向佛陀问讯,并在交换戒指以外,互相交换佛珠。大约30人的菩提合唱团在钢琴伴奏下为新人唱祝福歌曲,歌中唱道:“佛光注照,喜庆增辉,众欣净侣成眷属,齐发菩提心,良缘永固,同修福慧行。”
  庄重神圣的婚礼仪式,对新人是很好的宗教和道德教育。婚礼不仅强化了他们的宗教信仰,更加深了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感。

                                                         道教的婚姻观

                                                  上海市教育学院  刘仲宇
  道教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道教与儒家思想有很多不同之处,但二者都肯定人生的美好。只是儒家比较侧重于人生的社会性一面,强调处理好与自己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而道教则更侧重于祈求自然生命的改良和永久,而对社会生活中美好的东西如爱情婚姻,都希望在另一个世界即仙境中得到延续,对待人间的婚姻,道教的绝大多数派别都持肯定的态度。他们的理由是:天地之间的事物皆由阴阳结合而成,男阳女阴,相互配合和谐才能体现天道。道教早期经典《太平经》认为,如果没有婚姻关系,必然导致“阴阳不交,乃(出)绝灭无世类也。”被道教界视为养生权威的彭祖,则从人的生理与心理本能出发,认为“男不可无女,女不可无男”。许多道书都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男女居室,人之大伦。独阳不生,独阴不成,人道不可废。可见,道教对婚姻采取的是肯定的态度,即便是清规戒律严明的全真道,也不一概地否定社会上的婚姻制度,对民众的婚姻不加批评,同时也接受在家者为本派的居士。
  道教对婚姻虽持肯定态度,但却坚持将宗教与婚姻分开,两者不相干涉。在《三百大戒》中规定道士“不得与人间婚姻事”。当然,更不能“破人婚姻事”(《云笈七签》卷三十九)。
  道教对妇女的尊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表现得非常独特。这也许与他们继承了老子“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的思想有关。在他们的神仙理想中,女仙具有与男仙相同或相近的地位,女冠(道姑)可以与男性道士一样直接成为仙人。道教的婚姻观,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理念。尤其是早期道教,男女平等的观念尤为典型。《太平经》认为,“女之就夫,比若男子之就官也,当得衣食也。”这就是说,做妻子如同做官,应当享受“俸禄”。因此,一旦婚姻关系成立,夫妻就应当共同努力生产劳作,创造美好生活。“女之就夫家,乃当相与并立同心治生,乃共传天地统,到死尚复骨肉同处,当相与并力,而因得衣食之。”不仅如此,这种共同的协力劳作,还是巩固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人各衣食其力,则令妇人无两心,则其意专作事,不复狐疑也。”(《太平经合校》卷三十五)这种强调在共同劳动基础上的夫妻平等观念,能出现在1900多年前的道教经典中,不能不令人叹服。
  道教在讨论婚姻生活时,强调夫妻生活的和谐。这与他们长期的养生实践有直接关系。本来,提倡性生活的和谐是祖国医学中的优良传统,道教从初建起,便继承了古代房室养生的传统,并有所发展,在往后的演变中逐渐排除了粘附于上的巫术成分,逐步形成了道教的养生理论。道教反对禁欲主义,但也反对无节制的纵欲。道教中的有识之士反对青年男女过早婚嫁或参与性生活。这些观点对于中国长期存在的早婚陋习,是一种合乎科学的批评。另外,道教继承了古代房室养生的传统,形成了自己的房室养生学,其中对于性科学的研究,曾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这部分遗产,目前探讨得还很不够。人们对其中的糟粕揭露较多,而对其合理因素尚很少有科学的分析。对此,我们还是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
  道教对婚外性关系持否定的态度。《太上经戒》述元始天尊所颁十戒中有“不得淫乱骨肉姑姨姐妹及其他妇女”一项。与“骨肉”即亲姐妹发生性关系,很早就被中国古人视作淫乱逆伦,至于“姑姨姐妹”,则不妨娶为妻室。但从现代的遗传学和优生学的眼光看来,却同样不妥,因为结婚者血缘关系过近,容易导致各种遗传疾病的发生。道教反对与姨表或姑表姐妹发生性关系,不知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但其间的合理性则是显然的。戒律规定不可淫人妻女,也不可从事婚外性行为:“不得教人淫佚,别离夫妇。”(《要修科仪戒律抄》卷五)宋以后渐渐盛行的道门劝善书中,对“淫”的批评相当突出,这是针对封建时代部分富人的纵欲无度,同时也是针对着旧社会普遍存在的卖淫嫖娼的歪风。这种腐朽的两性关系,在旧社会,既是对不合理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又是对正常婚姻的一种销蚀剂。道教对它的抨击当然有合理之处,即便在今天,道教的这种思想也未失落其价值。
  道教的婚姻观,形成于封建时代,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局限性,但是其中的合理因素应当得到历史的肯定。其婚姻观对维护信众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促进社会的健康发 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天主教的婚姻观

                                                   天主教北京教区   刘  哲
  梵二会议以前,天主教会对婚姻的解释体现在下面两条旧圣教法典(1917年)中: 1012条第1项:“吾主基督把领洗教友间的婚姻契约提升到圣事的尊位。” 1013条第1项:“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育子女和教育他们,次要目的是彼此互助和治疗情欲。”这两条圣教法典把婚姻看成是一个契约,具有首要及次要目的。但现代的伦理神学家极不满意这个定义,因契约含有很重的法律味道。一般来说,人在财物交易中,才签契约;有了契约,双方都有保障。但基督徒的婚姻是一件圣事,是一个奥迹,怎能视为财物一样去交易?况且契约是由双方自由签订的,也能因双方同意而解除。可是基督徒的婚姻有不能拆散的特质,契约不足以表达此意义,反而暗示有解除的可能性。在从前的婚姻定义中,爱的地位并不明显,充其量是在次要的目的里,甚至有沦为达到首要目的之工具而已。
  20年代末期及30年代中,不少天主教伦理神学家尝试从别的角度讲婚姻。他们重视婚姻中爱的结合,不同意把生育看成是婚姻惟一的或首要的意义,婚姻应是为了建立爱的团体,这些思想到了梵二会议以后才得到肯定。
  起初,在《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Gaudium er Spes,简称《牧职宪章》)的草案里,仍把婚姻称为神圣契约。经过大会神长的反对,最后采用一个基于圣经的名词�D�D盟约(foedus)。可惜该宪章的中译本,却把foedus译成“契约”,因而看不见宪章进步的地方。盟约除避免了契约所包含的消极意义外,还能指向圣经中选民的盟约与基督的新约。婚姻正反映天主与选民及基督和教会不可分离的结合。夫妇在婚姻中彼此作自我奉献,而非交换特别的权利和义务。爱的共融成为婚姻中重要的困素,不再沦为婚姻次要目的中的一部分或甚至不提。宪章强调这个夫妻之爱是指向对方的、属于人性的、表现人性尊严的、克服自私主义及色情偏向的、忠贞不二的(《牧职宪章》No.49)。当然,宪章亦指出:“婚姻与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指向生育并教养子女的目标的。”(《牧职宪章》No.50)但它同时声明:“婚姻并不只是为传生而设立的。”(《牧职宪章》No.50)这比从前把生育看成是婚姻首要目的推进了一大步。参加梵二会议的神长以绝大多数票通过了上述宪章,肯定了基督徒婚姻的新路向。
  天主教会把基督徒的婚姻称为圣事,主要是在于婚姻是天主盟约的记号,它和基督救赎的工程联在一起。在耶稣的宣讲中,婚姻一方面是个创造的秩序,另一方面是属于天主救赎的秩序。基督徒是个“新人”,婚姻也包括在此“新人”的新生活里。
  在基督徒的婚姻里,夫妇对伙伴的态度常效法基督对教会的态度,即充满爱、忠信和牺牲。厄弗所书5∶22-23就论及夫妇之间的婚姻盟约是基督和教会间盟约的反映;丈夫爱妻子,应如同基督爱教会,并为她舍弃自己的一样。夫妻之间的爱除了反映基督与教会间的爱外,使天主的爱与恩宠显露出来,成为一个现存的事实。当夫妇之爱具体显露时,基督就在他们中间,一如基督说过:“那里有两个或三个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们中间。”(玛18∶20)夫妇间忠贞的爱,成为天主恩宠临在的标记。有了这个了解,婚姻的圣事性才有基础。
  既然,基督徒的婚姻代表了一种在基督内的新状况,它亦应分享基督的死亡和复活。具体地说,夫妇应彼此背负基督的十字架,在生活上宽恕、接受对方,为对方而牺牲。正如基督爱一个罪人的教会,并净化她,使她成为圣洁的;同样,公教夫妇要彼此接受生活中的各种冲突和不如意的事,宽恕对方的过失,好像基督宽恕我们一样。在这个意义下,梵二会议前婚姻具有治疗情欲的目的,能有一个新了解。情欲能代表着每个人因罪恶而来的不和谐及内在的缺憾,而婚姻圣事正有一种治疗作用,使人的“性”走上正确的轨道,能够和人的存在,甚至和社会、教会有完整的配合,而不踏上自私、违反人性尊严、伤害别人的道路。另一方面,积极来说,婚姻圣事使夫妇成圣。基督有很多方法祝圣基督徒,但婚姻圣事是一种独特的祝圣方式,是别的圣事所不能替代的。夫妇是被召参与天主的创造与救赎的工程,天主赏赐他们恩宠,使这个参与成为可能。夫妇彼此间的爱与忠信,成为天主对世界,基督对教会的爱与忠信的一个标记。
  婚姻是教会的标记还可从另一联系看出。基督徒的婚姻是在教堂内,以隆重的方式举行。新郎、新娘向对方宣誓:我□□□,愿遵照教会的规定,接受你□□□为我的合法妻子(丈夫)。从今以后,无论环境是好是坏,无论你是富贵还是贫贱,是健康还是疾病,是成功还是失败,我要支持你,爱护你,与你同甘共苦,携手共建美满家庭,一直到我离世的那一天。我现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证,我要始终对你忠实。这表现出婚姻并非纯是二人世界私下的事,而亦是公开的、教会的事。新婚夫妇要在基督徒团体前,在礼仪中完成。虽然主礼神父并非婚配圣事的施行人(基督徒婚姻夫妇才是),但他的临在,他代表教会的询问,他为新人的祈祷与祝福,充分表现出婚姻圣事的教会角度。婚姻一方面是新人彼此之间爱的盟约,但同时是一个信仰团体对天主的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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